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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从今年1月1日起为执行案件当事人取证签发“通行证”
发布日期:2003-01-23


    从今年1月1日起,到常州中院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不必为收集证据发愁了,我院正式出台的《执行调查令实施办法》,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到有关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调查取证开启了方便之门。
    我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定了《执行调查令实施办法》,并专门召开座谈会,邀请公安局、房管局、工商局、规划局以及税务机关等9家行政执法单位,就该办法广泛征求意见。
    正式出台的《执行调查令实施办法》共15条。根据该办法规定,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签发执行调查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公民个人无法调查的事实或属于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能够提供所申请调查的的证据的相关线索;3、能够说明所申请调查的证据确与执行案件的事实具有关联性;4、申请调查的对象,仅限于有关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法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签发执行调查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不予签发执行调查令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取得执行调查令后,应在调查令所载明的有效期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及时进行调查。如调查时,有关机关或组织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陈志强 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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