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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司法解释:时事新闻著作权首次被保护
发布日期:2002-12-30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首次将时事新闻的著作权纳入司法保护范围。该解释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提问者:记者李然

    受访者: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 舆论研究所所长 喻国明 

    问: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直以来处于被忽视的状态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现在为什么要重提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答:过去传媒在很大程度上被当做是公益性的行业,而没被看做是一个可以盈利的产业,因此媒体之间几乎不存在竞争。在报道新闻时,媒体也通常是对新闻事件的简单陈述,而新闻事件的事实本身并没有归属,不属于哪一家媒体,因此新闻的著作权很少被提及。但近年来,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价值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为了保护原创劳动、防止恶意拷贝等不正当竞争,有必要对新闻的著作权作出具体规定。

    问:转载新闻作品应该注明作品作者和最初登载的出处,那么对于引用他人新闻作品的片断是否也应该注明出处?

    答:对新闻片断的引用应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被应用的新闻内容是某媒体独家披露的,应该在引用部分注明出处,或者在文章结尾标明“本文综合参考了某某媒体的相关报道”;如果被引用的内容是众人皆知或很多媒体都予以报道的,则不必注明。

    问:目前除了新闻文章的转载、引用,还有一种普遍现象,就是对新闻报道形式的“克隆”,比如一个好的新闻栏目或是节目出现不久,很快就被其他媒体模仿,对于原创的新闻报道形式是否也应该予以保护?

    答:报道形式是一个版权问题,如果仅仅在某一方面做了改进,那么目前来看认定还存在难度,报道形式要想受到保护,必须有一整套对原创形式的细节性的规定,达到这种原创度才可能受到版权保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相当多的一些节目形式,特别是娱乐节目形式是从国外引进的,支付了版权使用费,而国内能够达到拥有版权的节目形式或报道形式几乎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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