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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扶正义、公正无私”--记民一庭谈建华合议庭秉公办案赢得当事人的赞誉
发布日期:2002-12-19
    本院民一庭受理上诉人蒋云法诉被上诉人吴建东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一审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蒋云法的诉讼请求。原告蒋云法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谈建华、王晓鸣、陈洪组成合议庭,由王晓鸣主审该案。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蒋云法、被上诉人吴建东原系宏图公司郑州分公司承包人员,以上诉人为主要负责人,现二人均已离开宏图公司。2001年7月23日,原宏图公司兰州分公司销售员陈一新要购进宏图公司GK-291型VCD100台、GK-281型VCD100台等货物,货款计99500元。但根据宏图公司内部规定,分公司之间不互相调取商品,三人商量以郑州分公司名义向宏图要求发货,以郑州鑫源公司的名义调进上述商品并存放在鑫源公司库内,由吴建东具体经办销售给陈一新,三方同意以97700元成交。陈一新付给吴建东97700元,吴建东于7月23日存入自己卡上,随后付给宏图公司50000元,用其他方式支付20000元,总计70000元,现尚有27700元在吴建东处。上述VCD与郑州鑫源公司无涉,仅系存放而已。蒋云法离开宏图公司与公司结算时,公司已将27700元从蒋云法工资中扣除。本案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吴建东应否返还27700元垫付款给上诉人蒋云法。合议庭认为上诉人蒋云法、被上诉人吴建东于2001年7月23日与鑫源公司发生的宏图GK-281、291VCD各100台的购销业务,实际是本案当事人与陈一新之间的业务往来,该事实由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所证实。上述货物总价为99500元,实际销售价为97700元。陈一新收到该货物后,已将货款交由蒋云法、吴建东,并以吴建东的名义存入银行,应认定吴建东占有了该货款。后吴建东支付宏图公司货款70000元。蒋云法离开宏图公司时,宏图公司根据公司的内部规定,将未收回的剩余货款扣在蒋云法名下,故蒋云法请求吴建东返还垫付的货款,其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确定案由不当,应予纠正。故撤销原判由被上诉人吴建东返还上诉人蒋云法垫付款27700元。
    二审判决后,上诉人送来锦旗一面称赞合议庭“匡扶正义、公正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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