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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官教育培训 造就职业法官队伍
发布日期:2002-11-14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责任更加重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社会和群众对法官队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适应形势发展和任务需要,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审时度势,从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要求,把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主线,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7月18日,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和一系列措施。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队伍现状,如何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开拓创新,卓有成效的开展新时期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对于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进程,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认识教育培训对推进职业化进程的基础性作用
    法官是法院工作的主体。过去一个时期,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初,我省法院系统一度面临审判力量不足,审判人员文化素质不高等问题。1985年,全省法院干部队伍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8.9%。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部分法院老同志回到了法院,但仍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司法工作的需要。为了解决法院队伍学历较低,文化素质较差的实际问题,省法院党组把教育培训作为提高队伍素质的基础工作和关键措施,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教育”的方针,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共培养法律大专毕?结?业生8325人,1400余人取得了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全省法院审判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已接近100%,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占35.8%。通过教育培训,极大地改善了全省法院队伍的文化和专业知识结构。实践证明,如果没有省法院党组的远见卓识,没有各级法院的不懈努力,全省法院队伍不会有新面貌,审判事业也难有新起色。教育培训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奠定了人才基础。
    不可否认,由于历史和体制的问题,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长期被忽略,对法官选任的“门槛”过低,很多人没有担任法官必须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未经严格选拔就进入法官队伍,造成法官素质良莠不齐,法官大众化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在看到法官职业化建设具备良好基础的同时,也要明确职业化建设的道路是漫长的,困难是众多的。尤其是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与职业化的要求差距甚远。审判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偏低;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一些审判人员存在着陈旧落后的观念,成为影响和制约审判工作发展的瓶颈。所有这些,当务之急必须通过加快教育培训予以解决。加快教育培训步伐,成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最高法院作出《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要求职业法官应当具备先进司法理念、司法意识、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和司法技能等。这些都不是与生俱来的。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对落实职业化建设基本内容的要求无疑具有重要作用。1、教育培训是严把法官职业准入的前提。对目前达不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层次的法官要进行统一的学历教育和专职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任职条件。对拟录用的法官人选要进行统一培训,经考核培训合格的方可提请任命法官。2、教育培训是强化法官职业意识、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的保证。法官职业意识是职业法官的重要条件,是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要通过教育培训,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审判独立意识、中立意识、平等意识;增强公正意识、效率意识;增强自尊意识、文明意识和廉洁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公正执法,维护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要通过教育培训,使法官全面掌握理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使职业道德的要求,真正融入法官的思想之中,体现在法官的行动中,成为法官生命和灵魂的一部分。3、教育培训是提高法官职业技能的手段。审判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判断和应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都是建立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的。一个合格的法官不仅需要准确适用法律,熟练驾驭庭审,而且应当对适用相关法律所作的裁判作出合乎法理的解释。审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具有很高的职业技能。要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法律知识面,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同时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审判工作专业化的要求,不断培养一定审判领域的专业审判人才。4、教育培训是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基础。通过教育培训,切实提升法官的职业形象,提高法官的职业气质,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的职业形象,使法官成为受尊重、有威望的人。5、教育培训能够促使法官自觉接受职业监督。监督是一种防范,是一种制约,同时也是一种支持,一种爱护。通过教育培训,能使法官树立正确的职业监督观念,自觉按照监督原则和制度,接受相关职业监督。
    基于以上五个方面,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法官教育培训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重要性,切实把法官教育培训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先导性、全局性的基础工作,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早作准备,抓紧抓实。
二、深化教育培训改革,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
    改革是发展的源泉。在坚持行之有效的培训机制的同时,要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实践职业法官培训的新方式、新路子,不断总结新经验。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是深化法官教育培训改革的首要任务。
    完善教育培训机构。全省法院应在原有“业大”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官教育培训机构。机构改革后,省法院在政治部设教育处,其职能之一就是管理和协调全省的教育培训工作,同时,江苏法官培训学院正在积极筹建中,建成后将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各中级法院也应充分认识开展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放远目光,确保投入,已建成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要确保真正用于为培训工作服务,并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尚未建成培训基地的,要在规划期间内建成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培训基地。
    建立法官培训网络。在法官教育培训的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法官培训条例》、《全国法院2001—2005年教育培训规划》和《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江苏法院实际,实行逐级培训,建立法官培训网络。省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的对象有:基层法院副院长,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审判业务庭庭长、副庭长,一级法官和二级法官,各级法院审判长,并根据指标选派高级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中级法院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本市其他法官的培训。各级法院要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组织培训,形成合理高效的培训网络,实现培训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强化法官培训师资。教师是提高培训水平的关键。各级法院法官培训机构要强化师资培训,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师资队伍。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不同于普通教育,它要求教师不但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还要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和一定的司法经验,因此法官教育培训的师资力量应以法官为主,逐步做到从法官中选任专职教师。兼职教师也主要从具有教学与科研能力的审判骨干中选任,同时适当聘请社会法学专家、学者担任。要推行“教学-审判-科研”相结合的教师培养模式,努力造就高素质的、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法官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规范法官培训课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课程建设是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事关教育培训的成效。法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能否在以往司法培训的基础上,取得新突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一套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法官职业培训的课程体系。要根据《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课程体系建设方案》的要求,从法官职业培训的现实需要和长远目标出发,结合自身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培训特点和教学规律,规范法官培训课程体系,确保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灵活法官培训方式。要采取教师辅导、系统学习、专题讲座、个案分析、庭审观摩、文书评析等灵活多样、教学互动的方式,力争使法官职业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的有机统一。
三、开拓务实的培训渠道,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水平
法官职业化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目前的法官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职业能力高低不等,这决定了现阶段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不能脱离实际,片面地统一要求,而必须是针对不同水平的培训对象,多层次地进行培训。因此,仅仅依靠法院教育培训机构来完成多层次的法官培训是不现实的。要积极寻求社会培训力量的合作,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循序渐进地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进程。
    一是要充分发挥法院教育培训力量的特点和优势,利用法院系统自身力量搞好审判业务培训。利用法院自身力量进行的教育培训一般能够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开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法院系统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这个优势,注重对司法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围绕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岗位培训,并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培训层次、培训目标要求,设计相应的班次、课程和教学方案,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要加强与社会高校的合作,推进法官本科层次学历教育工作的开展。修改后的《法官法》提高了法官的任职条件,根据《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审判人员的培训意见》,我省2002年1月1日以前不满40周岁,具备专科学历的审判人员,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法律本科学历,或者在法律本科在读?但必须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法律本科学历?,否则调离审判岗位。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大力度,广开门路,寻求联合办学,扩大“专升本”教育的规模。从1999年开始,省法院已陆续和省电大、北大合作,开展“开放式”专升本教育和远程教育,目前已有400余名学员通过正规系统的学习,获得了本科学历,1100余名学员在读。省法院将继续加强与省电大和北大的合作,扩大招生。各中级法院也要继续保持和发展与有关大专院校的合作,办好专升本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我省法官学历层次,为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打好基础。
    三是要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训,加强在现有法官中选拔、培训在职研究生的工作,组织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加强同国外优秀司法培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外培训资源,有计划地选派有发展前途的优秀法官出国进修、深造,努力培养一批具备精深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使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领导,务求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法官教育培训,是一项事关法院队伍素质建设的大事。各级法院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战略眼光,从确保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树立司法权威的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来抓,明确不重视教育培训的法院是没有发展后劲的法院,不重视教育培训的领导是缺乏远见卓识的领导,不从现在起下大力气抓教育培训工作,今后就会误大事,从而进一步落实法官教育培训要求,为职业化法官队伍建设作出不懈努力。
    第一,树立终身培训观念。《法官培训条例》和《2001—200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确立了法官应依法接受任职、晋级和续职资格培训的原则和制度,并就建立和形成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作了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即使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者,也需要接受终身培训。我国目前的大学法学院培养学生的基本模式来自大陆法系,而不是美国式的其他专业大学毕业后再入法学院的类似研究生教育模式。但是,大陆法系的司法研修制度长期以来在我国被忽略了,导致法律毕业生进入法院工作出现难以适应甚至不能胜任的局面。终身接受教育培训才能适应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二,树立全员培训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在法律领域内,伴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传统的法学理论在发展、深化的同时,一部分内容也在不断更新。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出现,新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不断诞生,这些都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碰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而,不断深化和更新法律知识,使审判工作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是法官职业化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内容。全员培训是更新法官整体知识结构、提高法官总体素质的有效手段。
    第三,确立全新培训方向。在法官教育培训中,要从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入手,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职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通过加强法律、经济、金融、管理和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使法官增强社会知识和社会阅历,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确保教育培训的数量、质量上符合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需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蔡则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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