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发布日期:2002-11-2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缪蒂生

    当前,在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全面推进,逐步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时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一命题的提出,可以说是抓住了当前制约法院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关键,抓住了法院队伍建设的主线。多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没有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再好的改革措施最终也难免流于形式、流于表面,难以深入下去,难以取得理想成效。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正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有效解决法官素质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对于深入推进法院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改革的实践首先来源于观念的转变和理论创新。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也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法官职业化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随着法律日益复杂化、专业化而产生的,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法官职业化意味着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本职工作的法官所形成的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的传统,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社会纠纷,追求的是一个无讼社会,加之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员同时也是司法官员,整个社会缺乏对法律专业知识的需要,缺乏形成法官职业的社会条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法律日益渗透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专业化。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想象一个缺乏系统法律专业知识教育、缺乏必要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律思维方式等法律素养的外行人,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专业的法律知识需要专业的人来操作、解释和适用,法官的专业化不过是法律知识专业化的产物。法官职业化命题的提出,本身就是人民法院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结果和具体体现,体现了顺应时势的认识飞跃,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和社会发展规律。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思想上首先必须明确法官不同于一般的公务员,也不仅仅是一个工作岗位,而是一种职业。这个思想认识不解决,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就将失去正确的方向。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模糊,司法的个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司法的行政化色彩浓厚。无论是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是人事管理都沿袭了行政机关的模式,法官也被等同于一般的政府公务员。直到今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前,法官职业的入口和行政机关的入口基本上是一样的,首先都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其次才是法院内部的助审员和审判员资格的业务考试,且前者是门槛,后者是陪衬。进入法院之后的工作安排、晋升路径、考核标准、管理体制,几乎完全是行政化的。而实际上,司法权与行政权虽然都是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但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执行权,而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这也决定了作为司法权和行政权主体的法官和公务员也各有其特殊性和特殊要求,不能相互代替。实行法官职业化,其意义不仅在于对法官的职业素质和任职资格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重要的在于打破了我国自古以来司法与行政混为一体的传统和司法行政化的体制,将法官从公务员序列中剥离出来,强化法官与公务员的不同,强化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以形成具有自身职业标准和运作规则的法官职业群体,这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和司法权的独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法官也不是一般的工作岗位,职业与一般工作的区别在于,职业要求一定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在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时又需要职业自治权的保障。并非所有的工作都会对专业程度与自治作出要求。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可以言说的知识,一套不矛盾的命题,一套可以演绎成篇的逻辑,而且是一种话语的实践,一种对参与者的训练。”法律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这必然要求司法者经过特殊的专业训练,法官的职业化也就势在必行。法律所具有的公正性,要求法律适用的统一,即同样的行为同样对待。实行法官职业化,可以使法官分享同样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思维方式,共同的知识能使法官建立基本一致的判断体系,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类似案件能得到类似的处理,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能得到近似的判决,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相反,没有法官的职业化,对法律的理解就可能高度不一致,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手中处理的结果可能相去甚远,甚至截然相反。这样一来,法律的确定性在司法环节就可能被法官的非职业化彻底消解了,法律因此会变得不可琢磨,不可预计,公众也会变得无所适从、左右为难,更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建设法治社会的努力也会因此而步履维艰。
    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是抽象的,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现实问题。法官职业化,从根本上来说是制度设计和保障的问题。法官是什么样子,不是个人的选择而是制度的选择。造成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数量众多的现状,主要是制度造成的。且不说法官法颁布之前,专门的法官制度在我国是一片空白,法官的任职资格与公务员几乎没有任何差别。法官法作为我国基本的法官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迈出坚实的步伐,有了良好的开端。但即使如此,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官制度对法官的任职要求仍较低,一个突出的表现就在于对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要求低。原法官法对法官学历的起点要求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样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即对法官学历最低要求为专科毕业,直到2002年法官法修订后,才将法官的学历条件从专科毕业提升到本科毕业,且并未要求必须是法律专业的。客观地说,这个标准与法官的职业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但即使这样,这种低标准的学历要求在实践中也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一些不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仍在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官队伍。正因如此,加之我国实行的如部队复转军人进法院等一些特殊的国家政策,法官的专业素质整体较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也要从制度创新开始。为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建设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确定了法官的职业准入,要求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职业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一方面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的素质;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人员进入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这就从制度上彻底摒弃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确保法官队伍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为法官职业化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这是对我国法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体现了我国法官制度的创新和进步。制度建设往往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只要我们认真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所确定的法官遴选、法官定额、法官逐级选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单独序列、法官培训、法官惩戒等各项制度建设好、贯彻落实好,必将有力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
    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必须与改善法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法院自身的不懈努力,又需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没有社会的支持,单靠法院自身的努力和一厢情愿是远远不够的。现在,社会上对法官这一职业的认知观念依然陈旧。一些党政部门的领导,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将法官视为普遍的公务员,把法院视为政府下属职能部门。在任职和安排工作时,对法官除了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一些特殊的职业要求,往往视而不见。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一方面,要从我们自身做起,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进行探索,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通过确定法官员额,建立法官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制度等改革,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通过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在职法官的素质;通过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管理、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廉洁,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切实重视和加强法官职业化的宣传,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理解、帮助、支持和监督。特别是要积极主动向党委和地方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进行汇报请示,加强交流沟通,形成共识,使他们彻底转变那种把法院当成行政机关、把法官等同于公务员的错误认识,树立法官职业化观念。党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思想观念不转变,不把法官作为一个具有非常强烈的专业需求的群体,法官职业化的道路可能会非常艰难。要通过法制宣传,使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充分认识到,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并不仅仅是法院想抬高自身的地位,提高法官的待遇,同时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关键,从而自觉地将法官职业化建设放到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大局中去部署安排,领导和支持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化之路。法官职业化建设实际上是人民法院改革的深化,是更深层次、具有战略意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又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江泽民同志在“5·31”重要讲话中深刻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要发展的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我们一定要牢牢把握这一重要论断,在推进法官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特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把借鉴国外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与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结合起来,一切从实际出发,牢牢把握中国的国情,决不能脱离国情盲目照抄西方的法官制度。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还必须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官队伍现状出发。我们目前所要推行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在现有法官队伍基础上的职业化,主要是对现有队伍进行改造、培养,着力提高其整体素质,而不是把现有的队伍全盘否定。法官职业化建设涉及方方面面,牵涉广大法官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极易挫伤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进行。既要让大家认识到职业化发展的大趋势、大方向,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又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每一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每项改革措施出台之前,都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防止因工作方法、工作措施失当而影响队伍的稳定,影响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前途远大但又困难繁多、时不我待但又亟需勇气的事业,任重而道远。面对这一历史性任务,面对种种困难,我们不能有畏难情绪。我们要做的是正视现实,正视困难,同时又必须明确思路,增强解决难题的信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们必须保持一种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好克服种种艰难险阻的思想准备,必须有大胆探索的勇气和长期奋斗的决心。只有在崎岖的改革之路上勇于攀登、善于攀登并不断攀登的人,才能摘取改革的丰硕成果。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们坚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正确指引,有社会各界的支持,必将激励和鼓舞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在法官职业化道路上奋勇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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