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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法官百炼成钢 司法改革取得突破进展
发布日期:2002-10-16

职业法官  百炼成钢 

    ●2001年,全国法院审判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的有13391人次

    ●1998年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共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20万人次

    为了担负起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党的十五大以来,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努力锻造一支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奉法者”队伍,取得累累硕果。

    职业意识:彰显司法权威

    辉南县位于吉林省的偏远地方,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因为收缴统筹提留款的问题,乡村干部与农民关系闹得很僵。辉南县人民法院从大局出发接过了这个“烫手山芋”,依法办理。2001年,该院共受理这类案件205件,不但给全县收回340万统筹提留款,也依法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良好的职业形象来自现代的司法理念和良好的职业意识。如今,这些理念和意识已成为法官履行职责的重要思想基础。

    近年来,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及有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先后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执法大检查、“一教育三整顿”

    等活动。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后,全国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树立了审判的独立意识、中立意识、平等意识、司法公正意识、司法效率意识、自尊意识、司法文明意识、廉洁意识等现代司法理念和意识。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共有285个集体和331名个人受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奖励。

    职业道德:筑起“山河”之基

    具有良好道德情操的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有力维护者。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关于加大治本力度,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意见》,许多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制定了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从而在全国法院开始了治本工作。全国法院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普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国法院共对10名领导干部追究了领导责任;制定并严格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若干限制性规定。去年全国法院审判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的共有13391人次,廉洁自律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制定并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普遍建立法官违法违纪举报制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去年全国法院共有995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8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纯洁了法院队伍。

    职业技能:担重应有铁肩

    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能胜任。

    基于对法官职业的准确定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保证全面提高法官素质的措施。

    2001年底,最高法院向全国法院下发通知,凡2002年1月1日前不满40周岁的审判人员,5年之内要完成“专升本”教育,40周岁以上的审判人员取得本科学历确有困难的,要接受国家法官学院专项培训,取得继续任职资格,不合格的将调离审判岗位。

    为强化教育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法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法院2001—2005年教育培训规划》,对法官培训工作提出了整体规划。1998年以来,国家法官学院先后培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其他高级法官1275人。各高级人民法院共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近20万人次。学历教育继续取得进展,共培养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本科生11275人。

    2001年12月28日,在全国法院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战略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讲话要求,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战略重点要向岗位培训、系统化、规范化和职业化培训转变。

    职业门槛:提高法官素质

    近年来,从人大到乡间,提高法官的职业“门槛”,让懂法的人来审案的呼声日高。法官职业化成了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的必然选择,也只有职业化的法官,才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人才和智力资源。

    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布:从2002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法官。此举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001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法官法修正案,法官任职提高了“门槛”,学历最低要求由大专变为大学本科;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规定除了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外,由非法官选任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等职务的人员,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

    2002年3月21日,首次中国大法官会议在京召开,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会见了首批大法官。这次会议的召开,既是对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制度的贯彻落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我国开始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要标志。

    一个职业化法官的时代,正在向我们走来。

司法改革  取得突破进展

●一九九九年十月,《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为司法改革描绘了蓝图。时至今日,《纲要》确立的三十九项改革任务,已有三十五项基本实现。

    改革,是现阶段人民法院工作的主旋律。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出台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改革的总体规划和近期目标。

    时至今日,《纲要》确立的39项改革任务,已有35项基本得以实现。笔者在采访中发现,人民法院的改革取得了五方面突破性进展———

    一 公开评断释百疑

    1998年3月,肖扬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这位视改革为人民法院出路和希望所在的首席大法官上任伊始,便推出了若干改革措施,其中以审判公开最为引人注目。

    1998年6月10日,北京一中院率先宣布,凡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证件旁听案件;同年7月11日,该院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案被中央电视台向全国亿万观众现场直播。

    公开审判,极大推动了公正裁判。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审判过程全部公开,并允许媒体“自负其责”对审判过程进行报道。

    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公开审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举措迅速在全国铺开。

    公开审判呼唤一种全新的庭审模式与之相适应。1998年7月11日,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将庭审方式由纠问式改为诉辩式。全新的庭审方式将过去由法院包揽调查取证的习惯做法,改为主要由当事人举证。

    二 证据拒绝“杀手锏”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自《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国第一部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专门的、系统的证据规则。

    该规定无论是对公民参加诉讼还是法官审理案件,都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明确了举证时限要求。规定逾期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作为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当事人若提不出相应的证据,则会败诉。

    ———规定了证据交换规则。要求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双方交换证据……

    200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两大证据规则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法院在证据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三 审判权真正“回归”

    200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该项改革,被理论界称为“人民法院全面改革的支撑点”。

    长期以来,审判工作中沿袭下来的层层审批、逐级把关的行政化模式,造成合议庭有名无实、有职无权、职能弱化。

    实行审判长选任后,各地法院依法将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下放给审判长及其合议庭,庭长、院长不再逐级审批案件,也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议。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对审判长及其合议庭的适度加压和合理放权,实现了审判权的“回归”。

    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从2000年8月起,各级法院相继制订了周密的审判长选任制的具体执行方案,通过推荐、笔试、面试等一系列程序,将各部门中最优秀的业务骨干选拔出来,担任审判长。截至目前,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基本完成了这项改革。

    四  立审分开促公正

    立审不分、审监不分、审执不分,曾是法院的一项“通病”。

    1998年,山东寿光法院总结经验教训,首创了“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规定凡进入法院的涉诉案件都必须通过立案庭统一立案,立案庭对审判流程实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统一对排期、送达、开庭、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管理,进行全程监督,将案件全过程纳入系统的管理机制。

    实施“大立案”的当年,寿光法院人均结案上升43.84%,且无一超审限。

    1999年8月,最高法院在吉林召开立案工作座谈会,将寿光法院“大立案”改革经验向全国推广。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已普遍实行了“三个分立”,具备条件的法院均建立了立案大厅。

    五 体制创新迈新步

    从机制改革到体制创新,是人民法院改革的必由之路。

    2000年8月,经中央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根据这个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庭的设置进行重大改革。将原经济(知识产权)、交通运输纳入大民事审判格局,设立四个民事审判庭。

    大民事格局的形成,标志法院的改革已从单项向整体,从机制到体制,全面推进。与审判体制的变革同步,执行体制改革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为了根治执行难,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按干部管理制度和法定程序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意。

    截至目前,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机构———执行工作局,在全国法院普遍设立,对有效克服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去年10月1日起,北京法院试行证据新规定,提高了办案效率。 
(华宣、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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