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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法院民事调解“三到位”
发布日期:2002-10-22
 

以调解方式息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今年1-8月,武进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3377件,其中以调解或和解后撤诉方式结案的2213件,占65.5%。该院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民事纠纷,注重做到“三个到位”。

   一、管理到位

    武进法院把民事调解纳入审判流程,作为审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在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解:一是庭前阶段。原告起诉立案后,及时向其征询是否愿意调解,如其主动提出书面或口头调解申请,当即向被告发应诉通知书及调解意见征询函;若以电话通知被告到庭接受应诉通知书的,则当面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根据被告调解意向择期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限制在15天答辩期和1个月举证时限内进行。二是庭中阶段。庭审调查结束后,对事实基本清楚、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案件,不过多地引导当事人展开辩论,径直征询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当庭进行调解。三是庭后阶段。庭审结束宣判前,再次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双方愿意,仍可调解。为切实防止因调解而延长审限,规定庭后调解时间为3天,如双方3天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径行宣判。

   二、工作到位

    感情上力求真挚。针对不同素养和不同职业特点的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把说服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作为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当事人的法制教育工作,进行必要的疏导,努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力促纠纷的解决。法官一般不主动提出调解方案,但主要调解内容基本确定、仅因个别问题争执不下而妨碍协议最终达成时,法官可提出自己的调解意见,促使纠纷尽快解决。

    方法上力求适当。法官作为调解活动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一方面,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切实维护其权益,严格掌握调解的尺度。另一方面,要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对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恰当的批评教育,明确是非,为调解创造条件。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要防止“只讲自愿,不讲合法”,有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和侵犯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内容的,及时指出并适当处置,杜绝在调解书中出现违法内容。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停止调解。

    措施上办求规范。要求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必须做到“三个防止”和“三禁止”。庭前调解防止主体错误,庭中调解防止遗漏当事人,庭后调解防止代理人越权代理调解。在“背靠背”调解中,要求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禁止法官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接触;禁止在调解中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泄露判决意见,以判决意见压当事人接受法官调解意见;禁止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以撤诉方式结案。

   三、监督到位

    为了有效防止违法违规调解的发生,该院在健全调解监督制度上下功夫,一是调解案件定期复查制度。审监庭抽调专门人员每月随机抽调各庭调解结案的案卷,分类进行对照检查,逐项打分,发现违法调解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二是向当事人问卷和回访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每年两次向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发征求意见函,每年组织一次回访当事人活动,向当事人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当事人意志、法官以权压调等违法违规现象。三是每月召开一次民事例会。定期对调解工作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检查评估调解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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