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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级法院改革申诉、再审制度
发布日期:2002-10-1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9日推出《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改革、规范申诉和申请再审的立案与审查工作,变无限申诉为有限申诉,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以严格把好再审立案关,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

    法院现行申诉、再审制度中存在的无限申诉、无限再审及当事人缠诉的情况严重,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司法资源浪费,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受到影响,终审裁判的即判力受到挑战,这些弊端与WTO规则格格不入。深圳市中级法院在被确定为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试点法院后,积极推进和深化审判监督改革,创建了审判监督工作新机制。今天推出的这个《规定》就是审判监督改革的产物,标志着深圳法院审判监督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针对现行申诉、再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无限申诉、无限再审,《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必须要符合一定的主体资格,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要符合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诉和再审申请书要符合规定的形式,以及人民法院审查申诉和再审申请的形式、范围等等。特别是关于申请再审事由,《规定》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了细化,使之便于操作。《规定》还规范了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例如规定了当事人向同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只能提出一次,如果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

    深圳市中级法院通过改革来规范改判与否的标准,制定科学的再审立案标准和再审改判标准。去年,深圳两级法院办理各类申诉复查案件1100多件,审结再审案件308件, 改判105件。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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