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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创首例 合议庭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
发布日期:2002-09-18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判决时,尝试表述合议庭的“内部消息”———将合议庭成员评议该案的不同意见也一并写进判决书,使法院裁判结论的产生过程明明白白。这在上海法院尚属首次。

    1995年,河南证券有限公司向上海科交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购买一千九百余平方米房产。“河南证券”按约支付大部分房款,但“上海科交”却未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上海科交”因对外欠有债务并涉讼,导致该房产被法院查封。“河南证券”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上海科交”为其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合议庭公开审理后,很快查清事实,但对如何作出裁判,合议庭三名成员出现了不同意见。一名法官认为,“河南证券”要求“上海科交”履行合同义务属债权请求范畴,判决后能否执行不应成为判决的前提条件,故主张支持“河南证券”诉请;而另两名法官则认为,在目前房屋被查封的状况下,不能判令“上海科交”为“河南证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河南证券”可待房屋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再行提出,或另行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故主张驳回“河南证券”诉请。合议庭最终按照多数意见驳回了“河南证券”的诉请。

    令人关注的是,合议庭在撰写此案判决书时,一改以往笼统的一句“本院认为”的行文模式,而是将合议庭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全部写进了判决书,最终明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按照多数意见下判。”

    据悉,此案双方当事人对这份判决书都深表满意。“河南证券”虽遭败诉,但其代理律师仍对法官说,这份判决书说理充分、有特色,体现了裁判文书改革的力度和裁判过程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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