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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尝试专家辅助人制度
发布日期:2002-09-12

   

    近日,南京中院在审理2起相关联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综合考量案情中的专业因素及利益对抗成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首次在庭审中采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并顺利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今年8月,该院民四庭在审理南京某显示系统有限公司、省某建设集团公司以及泰兴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两起相关联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过程中,因案件争议的焦点涉及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的“不可预测工程”含义的理解和对合同中不可预测部分工程范围的认定等土石方工程的专业问题,无法从一般合同解释的角度进行认定,如采取向有关专业部门咨询的传统作法,因不具对抗性,也不利于合议庭辨别、判断真伪,认定事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以后,该庭建议当事人依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各自聘请具备专业知识及资质的专家出庭,对上述专业问题进行说明。此举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同。庭审中,专家们就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作出当庭说明,并接受合议庭的询问及对方当事人的质疑。通过专家的当庭说明,当事人对争议焦点问题较庭审前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故均不再坚持原来的诉辩要求而作出了较大让步。在此基础上,合议庭积极进行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一致,顺利调解结案。
    该院民四庭负责人介绍,实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客观把握纷争焦点,合理认知自身权益与责任,增强司法调处的可能性;可以使审判人员从专业技术问题的困扰中摆脱出来,得以专注于法律的准确适用,提高审判效率;可以摒弃传统的法院向专业部门单方面咨询的职权化色彩,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诉权的主动因素。
    据了解,南京中院尝试专家人辅助制度,这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颁布后,在我省法院尚属首次。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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