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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法院抓“四项制度”,促作风建设
发布日期:2002-08-15

去年四月,溧阳法院被省高院命名为“人民满意的法院”,面对荣誉,该院党组没有沾沾自喜,而是自加压力,提出要以“转变作风年”为契机,狠抓制度建设,努力争创全国“人民满意的法院”。今年上半年,溧阳法院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先后制订和完善了四项制度,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架起了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连心桥。这四项制度是:

一、来信来访案件督办制度。长期以来溧阳法院通过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及时解决了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诸如执法不公、执法不廉、态度粗暴等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称赞。但以往在处理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承办部门和答复口径不统一,承办人员责任心不强,相互推诿等,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的长期得不到解决,而院领导却不知道,造成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对立情绪。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今年年初,溧阳法院成立了来信来访案件督办组,由院长担任组长,纪检监察人员和一些资深法官担任成员。凡是来信来访统一由督办组负责办理。如果涉及到需要其他人员办理的,由督办组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督办组汇报进展情况,督办组再视情况向院领导及时汇报,统一向有关方面答复,并负责材料的整理归档。这样既畅通了信访渠道,加大了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了办案不规范,办案超审限,群众“告状难”等问题的发生,又能使院领导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对重大信访案件及时作出决策,防止矛盾激化。

二、申请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目前“执行难”的问题尚没能得到根本解决,“执行难”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最不满意的地方之一。今年4月,溧阳法院在借鉴外地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实行了“申请执行登记备案制度”。这项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前,鉴于被执行人具有下落不明或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其他暂无法执行的情况,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对其进行登记确认,暂缓收取执行费。这一制度的实施既可以防止当事人交了执行费却无法执行到位,又可以防止当事人因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而丧失申请执行权,为债权人实现债权增设了一道保护屏障,人民群众对此举十分满意。

三、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即发给其一份“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其诉讼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比如说提供不了证据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被告没有财产,即使赢了官司也可能无法执行等。当事人可以在了解这些风险后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实行这一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减少无效诉讼,最大限度地防止“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的发生,防止因败诉或无法执行而对法院产生对立情绪。一位当事人看过“诉讼风险告知书”后说:“这一做法很人情味,法院办案并不是为了钱,而是为我们当事人。”

四、院长接待日执行庭长协助制度。多年来溧阳法院一直实行院长接待日的制度,人民群众有问题可以直接向院长反映。但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向院长反映的情况有相当一部分是执行问题。由于院长不可能了解每个案件的执行情况,所以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往往不能当场答复。为了提高效率,力争不让来访人员再来第二次,今年,溧阳法院增加一名执行庭庭长或副庭长协助院长接待,这样可以当场解决或解答一些执行问题,人民群众对此举拍手称快。

四项制度实行半年以来,溧阳法院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当事人缠诉的少了,到法院哭闹的人少了,对人民法院的埋怨少了,上诉和写举报信的人少了,法官的工作好开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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