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市中级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发布日期:2002-08-15

日前,市中级法院遵照省高级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首次采用注射执行方式,对依法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犯杨怀海、司世文、周振华、杨红琴、抢劫犯李杰、奸淫幼女犯韩留兆6名刑事罪犯执行死刑。这是我市法院对司法执行死刑方式的重大改革。

注射执行死刑是新世纪我国刑事审判工作中一项具有开创性历史意义的大事,是人民法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我国“刑诉法”规定了注射执行死刑,确立了注射执行死刑的合法性。注射执行死刑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体现了文明、科学、人道的精神,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精神,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能更好地在打击犯罪、稳定社会、减少消积因素、树立我国司法制度新形象等方面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

我院是省高院确定的在全省率先施行注射执行死刑的法院。我院一开始就本着“依法、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市人大、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筹建工作。市委副书记于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毛伟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兴中亲自过问这一工作的进程。武警常州支队、市财政局分别给予用地、经费上的支持。经过近三个月的紧张施工建设,注射执行死刑场所顺利建成,经省高级法院验收,认为注射执行死刑所需设备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和刑场的设施条件目前在全国均处于领先地位。该注射执行场所投资150万元,建筑面积630平方米,整体建筑分上下二层,有羁押室、法庭、行刑室、受刑室、监控室等部分组成。

这次市中级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安全、顺利地对6名刑事犯罪注射执行了死刑。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