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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司法公正讲求诉讼效率 昆明中院以革新精神攻克“执行难”
发布日期:2002-08-12

   

    日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向攻克“执行难”这一顽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执行程序繁琐,收费不规范、不合理,不少案件不能有效执结是当前诉讼当事人对法院意见最大的几个问题。昆明中院首先从改革执行管理体制入手,于1997年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成立了对辖区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执行局,今年又开展了立案权和执行权分立,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分立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一个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的执行体制。

    为方便诉讼当事人,减轻诉累,降低诉讼执行成本,昆明中院对执行收费进行了重大改革,由过去申请执行人预交,改为案件执行后收取。

    司法公正首先是程序公正。在执行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申请执行时,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或线索;法院立案执行后,在法定期限内,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后,只能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没有法定事由,不可能恢复执行。针对这类执行案件,昆明中院推出了登记备案和债券凭证制度,从程序上最大限度地加强了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是执行中常见的现象。昆明中院在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核实财产、确定各类财产执行顺序和财产评估变卖程序3项内容,从而形成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法院核实财产状况,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执行的运作模式。

    “阳光下的执行”是诉讼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昆明中院规定,在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审查执行异议等事项时必须进行听证,不能按期执行、延期执行以及执行不能的风险要及时告之当事人,让当事人能具体、全面地了解执行工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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