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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法院规范债权凭证的重新执行
发布日期:2002-09-27
  债权凭证发放后,申请人提供或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重新启动已终结的执行程序再次执行。去年下半年起,武进法院推出了债权凭证后续管理新举措,制定了《中止执行和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恢复(重新)执行管理办法》,将债权凭证的重新执行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立案、报结和考核管理,截止今年8月底,该院重新执结此类案件98件
  一、严把“入口关”,规范审查立案
  
一是明确规定重执条件。严格重新执行的立案条件,要求权利人必须提交请求明确的书面申请,提供债权凭证原件、权利人身份证明以及有效的权利继承或继受证据,同时申请重新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为实质要件。二是强调权利人举证责任。除部分特殊类型的案件以及承办庭在平时执行中发现债权凭证案件的债务人恶意避债外,一律要求权利人申请时必须提供债务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强调权利人在执行环节中主动收集、提供证据的责任,充分发挥其关注债权、易于接近证据的优势,调动其依法举证、保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三是主动指导补证。对照立案条件,从保护权利人利益出发,对举证不到位的证据主动进行指导,发出书面补证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证据。四是采用双轨制”编排案号。对符合立案条件、申请重新执行的案件,由原承办庭内勤填写重新执行立案表,报负责人批准后正式立案。在单独建立重新执行收结案管理台账的基础上,各承办庭采用双轨制编排案号,即沿用原执号并统一加注重执字案号,对重执案件集中归口管理,使重执案件与原执案件案号相对应,便于原执案卷的调卷和重执执结后的并卷归档
  二、严把“结案关”,规范报结制度一是制定报结标准。
  
武进法院审判监督庭针对重执中存在的全部执结、部分执结、撤销申请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未能执行等四种情形,在原有执行案件报结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省高院、市中院的有关精神,统一制定了重新执行结案报结标准,并明确规定重新执行卷宗必须与原执卷宗并卷归档,为进一步加强债权凭证的延伸、跟踪、动态管理奠定基础。二是实行分级审查。建立了重新执行案件四级审查制,每个案件报结必须经过承办人自查、内勤复查、执行长核查、庭长和局长抽查四道环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报结。三是规范凭证登记。对债权人债权全部实现的案件,承办人在款物交接时负责收回债权凭证原件,在凭证上注明债权全部实现,并入重新执行卷宗的证物袋归档;对分期执行的,将每次执行的结果在凭证原件上作变更登记记载,并复印附卷,债权凭证原件仍交债权人保管,待全部执毕后再收回原件。四是加强动态分析。立案庭、档案室每月统计凭证发放的件次、案件的类型、发放的理由以及重执立案的件次、执结的标的、全部执结和部分执结的比例,定期会同执行局对债权凭证的发放、重执进行动态分析,重点研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及时向院领导反馈有关管理信息。
  三、严把“责任关”,加强考核监督一是及时通报重新执行情况。
  
武进法院各法庭分别建立台账,执行局统一建立数据库,由执行局、法庭负责人对重执的案件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重新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同时要求各承办执行法官及时向负责人汇报案件的执行方案和执行进展,确保案件在规定的执限内按院统一的质量要求执结。二是全面查验重执案件质量。该院审判监督庭在每月上旬统一组织对上月办结的重新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款物的交接、凭证的登记情况进行逐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补正和整改意见。三是加大重执案件考核力度。针对债权凭证一经发放案件即行报结,重新执行不再计算结案数的具体情况,该院统一制定了重新执行案件工作量折算及考核办法,对办理重新执行案件数量多、效率高、效果明显的法庭由院考核小组检查审定后给予1至8分的加分,对审判监督庭复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则予以相应扣分,充分调动执行法官办理重新执行案件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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