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从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布日期:2002-09-29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从今年11月1日起,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今天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两部门的负责人就有关解释和规定作了说明。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把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有关人士解释说,人民调解协议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在传统民法上称之为和解合同。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中没有和解合同,它属于无名合同。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调解民间纠纷的程序和要求,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有关专家指出,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这一举措实现了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对接。 

    据了解,1989年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近8000万件,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转为刑事案件70余万件,阻止群体性械斗40万起。仅去年就调解民间纠纷600多万件,通过调解防止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2万多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5万多起,化解和疏导群体性上访4万多起。人民调解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