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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光: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02-08-02

   

    一部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8月1日公布,并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首次对适用企业破产法作出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就这部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据了解,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试行于1986年,距今已有1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后的一段时期内,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刚从农村向城市拓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陈旧,因此,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很少。据统计,1989年至1991年3年中,人民法院仅受理破产案件247件,1992年受理428件。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后,各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机制,对企业实行优胜劣汰,逐步将破产列为资不抵债、丧失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从而使得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开始增多。 

    李国光说,针对上述情况,为适应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对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了司法解释,这个解释与企业破产法为人民法院在当时缺乏审理经验情况下,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后,随着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国务院计划调整破产政策的实施,实践中出现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和法人破产还债、国家计划调整破产和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两套破产程序,法律适用难度加大,企业破产法和1991年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调研、广泛论证,在征求立法机关和相关国家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这部司法解释。 

    侧重对破产程序解释,是这次出台的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对此,李国光进行了诠释。他说,破产法主要是程序法,人民法院处理破产案件急需的是程序规范。虽然程序性的司法解释基本上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就解释的技术性而言比实体法解释难度要小一些,但是由于正确适用破产程序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系极大,更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程序规定得较原则,或缺少具体要求,或缺乏必经的程序规定,需要从现行法律基本原则的要求出发,善于吸收国际破产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有益做法,结合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比如设立破产监管和破产善后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细致的工作,因此起草工作难度仍然不亚于适用实体法的解释,何况这部司法解释还有不少实体法方面的解释内容。起草工作自始至终体现了这个要求,最终目的是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较为系统和完整的审理程序规范。 

    谈及若干规定将破产程序的规范化与统一性相结合问题,李国光指出,目前,我国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是分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非法人实体则不适用破产程序。并且,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内容都较原则。这种破产程序规定的分散性和欠操作性导致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难度加大,亦给蓄意利用破产之机逃废债务,尤其逃废国有银行债务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以可乘之机。在起草若干规定时,我们抓住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内容基本一致的特点,注意对不同主体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与实体处理进行规范,最终形成与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相辅相成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统一的若干规定。 

    李国光还就若干规定强化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与公正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李国光说,破产程序是债权人平等受偿破产财产的程序,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地位一律平等,程序一律公正,裁决一律公正。若干规定体现了这个要求。从债权人方面说,从申报债权、监督清算、参加债权人会议,到债权确定、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费用列支等各个阶段的权利义务都很明晰,都能较好地体现自己的意志。从人民法院来说,从破产案件的受理到破产终结的所有裁定都予以公开进行,所有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定均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有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有的可以提起申诉。若干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保留过去的司法解释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内容,这将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有利于排除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适当的干扰,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目标。 

    李国光还从九个方面对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做了高度概括,即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从制度上有效制止破产逃债;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建立破产监管与善后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职工等劳动者的保护;确定对破产企业投资权益的追收范围和措施;加大对直接责任人员破产法律责任的追究;完善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协调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李国光最后强调,若干规定的制定与颁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进一步实现公正与效率奠定了法律基础。他要求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最大限度地提高破产财产清偿率,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降低破产给社会带来的震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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