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全国法院执行新举措 建立执行权分权机制
发布日期:2002-07-25

 

    今后,人民法院一个执行案件立案后由承办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权运行模式将被一种执行权运行新机制取代,即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此举为今后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的重中之重。该机制的产生将对规范执行权运行,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产生深刻影响。

    多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用的是“一条龙”式的工作模式,其弊端是执行权过度集中。其表现为,一个执行案件立案以后,由一个执行员包办一切,如对财产的调查、控制、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执行款物的交付等都由承办人负责,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客观上必然导致执行权的滥用。

    对上述现象,继2000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提出包括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的方式方法改革任务后,两年来,全国多数高、中级人民法院从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强化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等方面入手,结合各地法院的实际,大胆探索,相继推行了包括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的分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为全国法院进一步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建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是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的治本之策,其目的就是保证执行权的公开、公正、廉洁行使。

    沈德咏介绍说,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即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分别行使。行使执行裁判权即判断是非,解决争议,应当奉行中立、被动、公平的原则,非经当事人请求,执行法官不得中断执行程序的进行。而执行实施权的行使则要以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中应坚持积极、主动、高效的原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停止执行程序。

    沈德咏指出,上述两项权能相对独立,由执行法官和执行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沈德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大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力度,尽快建立分权制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不断强化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从而使全国法院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得到充分的制度保障。(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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