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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首次对诉讼证据进行规范,专家建议中国庭审引进证人宣誓制度
发布日期:2002-07-12

 

    “打官司”输赢关键在证据。在“打官司”过程中法院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证据如何取得和运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官不予认证怎么办? 

    从今天起,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打官司”的诉讼参与人不必再为这些问题感到烦心了。这家法院今天正式推出了《关于证据规定的操作规范》,从案件审理、当事人举证和操作手续三个方面对诉讼证据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证据制度是法院诉讼程序的核心内容。“审判是一种把一片片证据拼在一起的工作。审判和诉讼的实质,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长武树臣介绍说。 

    为进一步加强法官审判行为的规范和对当事人举证行为指导,保证当事人最大限度地知悉有关证据规定,推动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北京市二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在全市法院系统首家推出了《关于证据规定的操作规范》。这个《规范》既有对法官运用证据行为的约束,也有对当事人举证行为的指导;既有对规范性证据文件的诠释,又有对证据法理方面的解读。“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诉讼主体的证据行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武树臣表示。 

    据了解,为了让诉讼当事人能够方便地了解新出台的《规范》,北京市二中院还依据民事、刑事、行政诉法法规的有关规定,制作了3本《举证须知》的小册子,当事人可根据自己起诉案件的类型,直接在立案时向法院索取,并通过阅读《举证须知》,在立案时对自己的举证责任一目了然。另外,北京市二中院还将在法院的电子显示屏上轮番发布规范内容。

 

  诸多法学专家建议:中国庭审引进证人宣誓制度

    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诉讼证据操作规范发布会”上,北京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贺卫方建议,中国庭审应引进证人宣誓制度,使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神圣感,促使其如实作证。

    贺卫方表示,宣誓制度具有双向说服功能。一方面可以让证人意识到伪证的危害,从而令其讲真话。与此同时,也可说服被告方接受这种严肃法律仪式下的证词,缓解被告人对证人的敌对心理。

    据了解,去年年底,福建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率先在中国内地试行手按宪法的宣誓制度。贺卫方认为,可以通过逐渐引进这种制度,来树立人们对宪法的遵从和畏惧感,最终达到拒绝作伪证的目的。

    另一位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潘剑锋也表示,证人宣誓制度虽然很形式化,但有它的实质法律意义。通过宣誓制,证人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证人产生约束力。

    不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杨蔼也提出了异议。她表示,二中院目前已确立的证人作证前在保证书上签字的具结制度更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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