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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和“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2-07-08
    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了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和“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之后,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继续积极参与“争创”活动,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开展审判工作,积极推进法院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一年多来,“争创”活动取得了新的成果,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思想进一步端正;大局意识、公正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和院风院貌进一步改进,涌现出一大批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和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为了弘扬正气、激励先进,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等单位为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授予政玉英等同志为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称号。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以“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和“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为榜样,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在实践中不断丰富“争创”活动的内涵,继续坚持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扎扎实实将“争创”活动引向深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努力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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