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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等司法解释将出台
发布日期:2002-07-17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接受媒体专访时强调,法院要加强金融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切实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据介绍,1998年至200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金融纠纷案件207.61万余件,标的总金额达10092.41亿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颁布关于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29件。 

    一些企业在破产行为中存在的“假破产、真逃债”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其中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内。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下发通知,强调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并采取典型案件追踪指导、设置申请复议程序和案件定期报告制度、严格规范破产程序等措施。 

    据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做出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鉴于一些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而引发的存单纠纷案件,已占全国法院审结金融案件的30%,全国近300亿元存单存在纠纷隐患。 

    为严肃处理违法拆借等行为,消除这一纠纷隐患,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改变过去一味只看存单不管拆借、风险由银行承担的审判思路,确立了拆借中的损失适用过错与损失相一致的归责原则。 

    6月中旬,涉嫌证券价格操纵罪的中科创业案在京公开审理引起各方关注。自《刑法》修订以来至2001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审结证券类刑事犯罪案46起,这些案件涉及虚假财务报告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罪名。 

    截至2001年底,全国各级法院还审结了47011件证券民事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股票交易、公司债券交易、出资转让、国债交易、企业债券发行等纠纷。 

    李国光指出,由于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尚不完备,法院对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受理不多,即便受理了也都未进入实体审理。从今年1月15日起,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专门通知,开始受理和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我国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逐步建立。“通知”下发至今,上海、哈尔滨、济南及成都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200余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但审理此类案件,目前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存在相当难度。如各民事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共同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侵权行为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赔偿范围确定和损失计算等。 

    李国光称,这些问题在现行《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中,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在《证券法》、《公司法》不能马上修订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民事、证券法律和行政法规,尽快制定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为审理好该类民事赔偿案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据悉,今年内,最高法院还将出台“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有关人士建议,在加强司法机关介入证券市场法治化管理的同时,应在证券业中建立相应的仲裁或调解机构,使大量的证券民事纠纷消化在诉讼前,以及时有效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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