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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洪生:关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2-06-27

    2001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如何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准则》,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是当前值得思考的新课题。本文拟就法官应具备怎样的职业道德和如何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谈一些自己的认识。
    一、法官应当具备怎样的职业道德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对道德、职业道德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涵义及要求作一些简要分析。
    所谓道德,在中国哲学史上,是指“道”与“德”的关系。孔子主张“志于道,据于德。”这里的“道”指理想的人格或社会图景,“德”指立身根据和行为准则。因儒家以仁义为道德的重要内容,故也以仁义道德并称。在社会科学上,道德是指以善恶评价的方式来评价和调节人的行为的规范手段和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社会价值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社会意识形态之一。道德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客观方面指一定的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要求,表现为道德关系、道德理想、道德标准、道德规范;主观方面指人们的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意识、道德信念、道德判断、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等。道德主要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和社会成员的自律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
    所谓职业道德,是指从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和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职业道德是一定的社会成员在职业活动中形成和发展,以调节职业活动中的特殊道德关系和利益矛盾,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向社会负责、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为人民服务等。各行各业都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
    所谓法官职业道德,又称司法职业道德,是指法院从事审判或执行工作的法官,在履行职责的活动中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审判或执行工作中各种社会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的总和。法官职业道德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内容十分丰富,包括职业道德理想、职业道德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情操、职业道德信念、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品质等多方面内容。从对法官职业道德涵义的界定看,可以反映出其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征:
    一是职业性。即它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人民法官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种特殊群体,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严于一般职业群体的建构于法律规范之上的特殊职业要求。同时,这个职业化的道德既是法官群体的道德,又是法官个体的道德,全体法官都应严格遵循。二是评价性。一个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否良好是可以被评价的。评价方法包括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前者通过社会的道德舆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水准进行评价,后者通过法官个人对自己职业道德的审视、反省、自查进行。三是伦理性。法官职业道德的实现主要依赖法官个体良心的作用,即内心信念进行的。而信念则是人们对某种观点、原则和思想的真诚信奉,法官的职业良心所表现的信念,就是对法治、德治,对公平与正义所具有的观点、原则和思想的真诚信奉,对公正司法的不懈努力和追求。四是实践性。即广大法官在从事审判或执行工作中,能够切实遵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体现公正和正义的风范。同时,它的实践性还体现在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根据人民法院的职业特点和人民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要求,新世纪人民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可以归结为“公正、廉洁、高效、文明”八个字四个方面:
    (一)公正。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最本质的要求。法官的公正,来源于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归结于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公正就是要政治坚定,爱憎分明,实事求是,中立无偏,刚正不阿,执法如山。当前,为大局服务,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是新时代公正的灵魂。在处理牵扯改革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的案件时,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往往不是简单地依法律公式对号入座,而是依法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平衡,否则就难以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可,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三个统一”即一是坚持维护国家利益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同时,每一个法官都要严格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的理念,严格遵循“公正裁判”的准则,这就要法官必须做到三点:一是切断一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不公正的联系,遏止和消除一切不公正的因素;二是以公正的心态对待案件当事人和案件事实,并实现实体上的公正;三是以公正的精神处理一切与案件相关的事务,力争实现形象上的公正。
    (二)廉洁。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廉洁的法官才能成为社会公众心目中可以信赖的裁判者和法律规则的宣示者,才能保证司法(法院裁判和执行)的公信力。廉洁的基本要求是,法官应当以清廉之作风履行司法职责,不得贪图不当利益,拒绝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请吃送礼或其他贿赂,排除人情、关系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做到“四慎”:
    一要做到“慎初”。世间万物始于初。廉洁奉公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法官从其就任的第一天起就必须做到。反之,初之不慎。就会毁了前程。现实中,这种不能“慎初”的现象比比皆是,许多人在各种因素左右下,不小心跨出了第一步,踩进“泥坑”不能自拨,最终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二要做到”慎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一个从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要做到司法公正更应从小处入手,“不以恶小而为之”,一次很小的疏忽可能导致终生的遗憾。只有防微杜渐,才能避免酿成大错。三要做到“慎独”。法官不论在八小时以内,还是八小时以外,无论是有人监督,还是无人注意时,都要自我克制,严以律已,谨慎不苟。四要做到“慎欲”。欲望永无止境,但作为人民法官,必须戒“色”除“欲”,决不能追求吃喝玩乐,游戏人生。也就是说,每一名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都要发扬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精神,淡泊名利,清廉如水,真正做到“两袖清风不染尘”。
    (三)高效。高效即提高司法效率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普遍性要求。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影响司法效率的现象主要表现为:1、时间(或效率)观念淡薄;2、怠于履行职责,办事作风拖拉;3、未经批准超审限,或者多次(经批准)超审限;4、因个人能力限制而导致无法在合理和较短时间内结案;5、怠于利用各种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工具或措施、制度,从而造成效率低下;6、恶意拖延,损害当事人的权利;7、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国家支出;8、无谓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等。解决司法效率问题有多种途径,实践中常有向法官素质要效率,向制度要效率,向改革要效率,向管理要效率,向科技要效率等口号。这里,我们就要提出一个新的口号,向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效率。每一个法官应当迅速、便捷、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消除拖拉作风,严守审限规定,遵守案件监督管理制度,学习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积极探索提高司法效率的途径,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四)文明。文明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官应具备的道德品质之一。一是法官举止要文明。法官是社会纷争、是非曲直的最终裁决者,其举手投足,仪表仪容、精神风貌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评价。法官保持既庄重又不失情趣、既严肃又不失活泼的举止,能够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产生信赖心理,增强对追寻公正与正义的信心。二是法官语言要文明。对待当事人要言辞恳切,循循善诱,态度谦和,而不能盛气凌人或故作深沉,更不能使用文明忌语,言语粗俗、态度冷漠。三是法官执法要文明。法官无论是接待当事人,还是主持庭审,依法执行,都要讲究艺术方式,既要认真严肃,又要热情周到,绝不能语言生硬,态度蛮横,方法简单,损害法官的文明形象。四是法官交往要文明。法官这一特定身份决定其交往应有节有度,社交中应与世俗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一定程度上要远离灯红酒绿的场所。否则,稍有不慎,就会酿成大错,必然一失足成千古恨。
    二、如何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法官职业道德是一个系统工程。当前,人民法院应如何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我认为,全市各法院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分层次地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管理机制,有效的推动法官职业道德整体水平的提高。首先,全市法院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要求,提高对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要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和“三个德化”的要求,贯彻实施《准则》,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到“三个结合”。
    (一)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化。近年来,一些法院虽然抓了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但由于教育形式过于单一,教育措施不够扎实,没有把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因而效果不够明显。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应遵循以下步骤:提高道德认识,培养道德情感,树立道德信念,坚定道德意志,最终形成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所谓道德认识,就是对法官职业道德原则、规范、意义、范畴的理解和掌握。要通过系统的培训、教育,使广大法官明确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和内容,明确法官职业道德的原则、规范、评价标准。道德情感来源于道德认识,但有了道德认识。不一定产生相应的道德情感,就像知法者仍然可能犯法一样。因而,仅有对职业道德规范内容的掌握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一定载体,使这些抽象、枯燥的规范产生震撼力,触动灵魂。这种教育应采取形象的、生动的、具体的、启发感染式的方法。要通过正面典型引导、反面典型警示、换位思考启发、文学艺术作品感染、健康风气熏陶、领导带头示范和开展丰富多采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营造宽松健康的人文环境等系统方法,使广大法官真正从内心接纳这些职业道德规范,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形成道德信念,是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尊重法官的独立人格和首创精神,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法官逐步树立起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坚定正确的职业道德信念。
    要通过广泛深入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实现肖扬院长提出的“三个德化”的要求。即:一要德化于自身。用高尚的道德规范指导个人的言行和生活,在八小时以外,也要保持高尚的情操,树立良好的形象,做一个纯洁的人、高尚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二要德化于本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做到刚正不阿,不受利诱,不畏强权,不徇私情,立身正直,清廉如水,执法如山;三要德化于社会。广大法官要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这样就会从审判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巨大人格力量和道德感染力,感化诉讼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促使其在思想认识和行为心理上发生变化,从而促进自身品德的同化。也就是说,以一个道德品质优良的法官群体影响社会,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首先要从法院的领导班子做起,从院长、庭长做起。要“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带给一级看”,各法院领导和中层干部是关键。“其身正,不令而行”。要求广大法官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不准别人做的,自己带头不做。只有各法院领导干部身先士卒,率先垂范,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和良好道德品行影响和激励法官,才能带动和促进法官职业道德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增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个人按照社会道德的普遍原则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陶冶的道德活动,同时也是一个接受他律并促进内在良好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自律是对人民法官最起码的要求,每个法官应具备高度自律性,不受利诱,正清廉洁。每个法官应该珍惜自己的岗位,不断增强职业责任心和荣誉感,立足本职,热爱本职,在道德品质和人格方面加强自我锻炼,在工作实践中自觉增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法官的人格魅力,始终做到:“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踏踏实实办事”。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崇高的职业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既要靠法官自律和加强道德修养来自觉养成,又要靠严格的制度和纪律来保证。法官职业道德是一种“权力道德”,完全依靠人的自觉、良知和责任感,依靠人的内心自律是不够的,还须依靠国家制度、相关法律和法院内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来保障,促使权力道德的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达到道德控制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促进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当前全市各法院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准则》精神,对照《准则》找差距。同时,各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官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将抽象的职业道德建设具体化、直观化、操作可行化,使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章可循,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职业道德行为。
    (三)内强素质与外树形象相结合,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形象重于生命,这应当成为每一名法官坚定不移的信念。”我们要通过内强素质,树立新世纪常州法官新形象,法官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反映在外在表现上,就要求人民法官应具有“六个形象”:一是公仆形象。每个法官都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进工作作风,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彻和体现在每个司法环节中,真正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热情服务、文明服务,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情改起,坚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法院一切工作的最高标准。二是公正形象。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最主要、最直接的目的是追求法官处理结果公平。通过主持诉讼活动,确保实体裁判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官的天职。因此,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要正确适用实体法,真正做到审判依法公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力求办结每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同时,要确保程序公正。就司法公正的内涵而言,实体公正是相对的,程序公正则是绝对的。当事人感知和评判法官司法是否公正,一个重要依据就要看法官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包括审限规定)进行审判或依法执行,看法官个人对个案的处理是否公正。作为人民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使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的看到其是在主持公正”。此外,法官要坚决克服与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本地人和外地人一个样,对国有、集体企业与私营、民营企业一个样,对本国人和外国人一个样。平等地对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平等地适用法律。每个法官都要有这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和情操,都要有这种风貌和大度,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办案,快捷办案,就能赢得公正形象。三是精英形象。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它并不是单纯工匠型的简单堆砌操作,而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技能,融清醒认识国家政治经济现状、具备丰富社会阅历与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于一体的特殊艺术。审判中,它要求法官恰如其分地操纵审判过程,时刻权衡法律价值之所在。因此,要求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是集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逻辑学、语言学、心理学、历史学、哲学和法学等多种学科的“精英”。人民群众呼唤精英法官,法治时代必须走法官精英之路。四是创新形象。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改革就是创新。法官作为法院改革的实践者,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当前全市法院改革的重点是:第一,推进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规范再审案件立案标准和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第二,进一步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建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完善法院收集证据制度;第三,进一步扩大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在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探索普通程序简易化的有效途径,以提高审判效率,确保严打斗争的及时性;第四,继续进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试点工作;第五,在部分法院对配备法官助理和确定法官员额进行试点。各法院要做好准备,积极实践,大力推进,务求实效。五是清廉形象。清正廉洁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作为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保持清正廉洁,约束业外活动,做到“三个管住”:管住自己的嘴,不应该吃的不能吃;管住自己的手,不应该拿的东西不能拿;管住自己的腿,不应该去的地方不能去。在司法活动中应做到“三要三不要”,即要清正廉洁,不要贪赃渎法;要铁面无私,不要徇私枉法;要刚正不阿,不要畏权屈法。只有大家做到了这三条。才能维护和树立人民法官公正执法、正气凛然、清正廉洁,无私无畏的职业形象。六是文明形象。文明是每一个现代人必备的素质。人民法官更要具有举止庄重、不卑不亢、一身正气、独善其身的文明形象。因此,每一个法官都要通过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己的人格魅力,展示自己的文明形象。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诉讼当事人应做到态度谦和、举止儒雅、热情文明、听讼耐心、行为庄重,处处体现出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道德品质,以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和敬意,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官在法庭上更应做到举止文明。法官主持庭审应当着装整齐、聚精会神、态度严肃、庄重,展示司法权威和文明司法的形象。这“六个形象”中,公仆形象是根本,公正形象是特征,精英形象是基础,创新形象是动力,清廉形象是保证,文明形象是综合素质的外现。人民法官的这些外在形象是实现“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每一位法官应当努力的方向和执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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