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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今举行拘留听证会决定是否驱逐赖昌星
发布日期:2002-06-25

 

    今天,加拿大的移民部将对厦门远华走私案主要疑犯赖昌星举行拘留听证会。昨天,记者从中国驻加拿大使馆获悉,听证会将决定是否将赖昌星驱逐出加拿大。

    据中国驻加拿大使馆有关人士介绍,本月21日,加拿大法庭做出判决,拒绝赖昌星提出的加拿大难民资格申请。加拿大移民部稍后立即派员将他关押在温哥华的一个移民中心里。此次听证会,是按加拿大法律程序,在拘押疑犯后,惯例举行的听证会。

    据悉,在申请加拿大难民资格被拒绝后,赖昌星表示要上诉。但加拿大移民部发言人麦迪逊表示,在今天举行的拘留听证会上,如果与会者认为他上诉的理由不充分,有可能会立即签发驱逐令,将赖昌星驱逐出加拿大。

    据有关人士分析,由于赖昌星根本不具备“难民”资格,此前,加拿大已明确拒绝了其政治避难申请,因此今天举行的听证会,很有可能会认为其上诉的理由不充分,而将赖昌星驱逐出境。但由于目前我国与加拿大之间还没有订立引渡条约,赖昌星在被驱逐出境后,是否能被引渡回中国,还要看中加两国交涉的情况。

理想与现实妥协 中加就贪官赃款谈判成功的关键 

    1999年,加拿大皇家警察一名高官专程来到北京,就中加双方签订《赃款分割协议》进行协商。所谓《赃款分割协议》,简而言之就是:比如 A国某贪官携款1000万元潜逃到 B国,那么 B国协助 A国抓获潜逃者之后,1000万元将按照协议所规定的一定比例,由 A、 B两国分配。《赃款分割协议》是西方国家之间较为普遍的双边协议,由于利益驱动,对打击贪官和资本外逃起着很大的作用。

   

      但是,此次中加之间的谈判没有成功。中方至少有99%的人反对。他们认为,出逃的资产属国有资产,怎么能和外国分割呢?

   

      不让真正的犯罪找到任何安身之地,这是人类防范犯罪的最有效措施。尤其是在一国之内,不应当有任何一块土地、任何一个公民独立于法律之外。但是,对于国际社会而言,由于各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同(比如有的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而有的没有废除)、法治化程度也不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移民异国他乡寻找庇护,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就成为可能。况且,违法犯罪分子在某一国家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的只是该国的社会契约(法律),并不对他国的社会契约和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因此,惩罚犯罪必须遵循“刑罚的地点就是犯罪的地点”之原则。

   

      “如果某个罪犯对于其他社会的契约并没有造成破坏,那么他可以受到该社会最高力量的威吓、驱逐和排斥,却不能受到以法律手段做出的惩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话,可谓经典之言。况且,一个人在 A国犯罪,携巨款逃到 B国,且在 B国遵纪守法脱胎换骨,直接给 B国带来的,将不仅不是危害,而是好处多多。

   

      但显然,一个国家不应该成为另一个国家的罪犯的避难所,否则,人类的犯罪行为将变得非常难以遏制,国与国之间也将变成互相过河拆桥、互相为对方“培养”、纵容犯罪分子的温床。为了人类共同的长远利益,也为了人类最基本的道义,国与国之间进行各种双边合作以共同打击犯罪、对付各个国家都普遍存在的贪官污吏及其他犯罪分子和资本外逃就变得十分重要。这其中,将少不得“利益的妥协”和“制度的接轨”两大措施。

   

      所谓“制度的接轨”,就是遵循人类普适的价值观念,政治、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化程度”越高,将越有利于国内的人权保护,也越有利于联合国际上一切有效力量共同打击国内的犯罪行为。

   

      所谓“利益的妥协”,就如本文开头的相关国家之间签署《赃款分割协议》。我认为,中国人一向在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缺乏足够的妥协精神,常常爱走极端,非此即彼二元对立,与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判若两人,有意无意之间,陷入道德乌托邦或制度乌托邦的陷阱而不能自拔。

   

   

      诚如前述99%的中国人反对签署《赃款分割协议》的理由:“国有资产怎么能和外国分割呢”!可是人们为什么不想想:你这个国家的贪官污吏并没有侵害他那个国家的利益,而且人赃俱逃到他那里,只会给他带来投资和消费等种种好处,为什么要无偿返还给你?更何况人家办案还需要一笔经费!

   

      所有的过于理想化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设计,都将陷于同样尴尬的沼泽而无以自拔:高不成,低不就。理想设计中的理想成为空中楼阁,甚至连最低点起点的正义目的也无法达到。你不让人家分割赃款,人家不配合你,别说是引渡罪犯,就是连他的非法财产也不予没收。这样,出逃的罪犯反而过着天堂般的日子。无形之中,岂不是纵容了国内的犯罪和罪犯的出逃?这样的“理想设计”导致的将是与“理想”背道而驰适得其反的效果。看来,各种制度设计,除了宏大动人的理想设计,还应重视细节上的现实妥协和具体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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