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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中介事”交中介机构办
发布日期:2002-06-17

 

    从今天开始,上海法院正式实施《委托管理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工作暂行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称,此举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法院审判工作中委托、审计、拍卖等中介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刚刚实施的这项规定,上海的各级法院在确定受委托机构的名单时,应当根据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着重针对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近10项综合指标进行全面审查,由法院评审小组最终讨论决定具体名单。名单确定后予以公开并输入电脑。法院在案件审理及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工作时,就可以在确定的名单范围内,严格按照电脑排列顺序进行委托。确定名单和“排座次”不搞终身制,而是1年评审1次。

    把中介服务委托给中介机构,法院只管判好案子,这是上海法院近年来的一贯思路,此前也出台过相关法规。今天出台的新《规定》,主要是操作上的透明度更强,因为一切确定委托中介结构的程序都会在网上公开进行。另外一个特征是,在委托工作中以年度评审制代替了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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