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恐慌影响恶劣 天津法院审结首起“扎针”案 | |
发布日期:2002-04-25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四月二十三日开庭审理首起被告人利用恐慌心理、谎称针管内是艾滋病菌而对被害人实施抢劫一案。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四年。 被告人韩某和陶某于今年一月十五日,窜至天津市河东区一小区内,预谋抢劫财物。后因陶某害怕而未果。转天上午十时许,韩某和陶某又到河东区一处居民住宅区,伺机抢劫 河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韩某和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以“扎针”传染疾病威胁被害人,入户抢劫财物,其行为影响恶劣,已构成抢劫罪。法院当庭作出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