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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恐慌影响恶劣 天津法院审结首起“扎针”案
发布日期:2002-04-25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四月二十三日开庭审理首起被告人利用恐慌心理、谎称针管内是艾滋病菌而对被害人实施抢劫一案。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四年。

  被告人韩某和陶某于今年一月十五日,窜至天津市河东区一小区内,预谋抢劫财物。后因陶某害怕而未果。转天上午十时许,韩某和陶某又到河东区一处居民住宅区,伺机抢劫

。韩某骗开了被害人家的房门,随后陶某将被害人的手捆住,并用不干胶封住被害人的嘴。这时,他们拿出一支装有红色液体的针管,向被害人宣称,针管中装有艾滋病菌,用“扎针”威胁被害人拿钱出来。在被害人恐慌之中,他们抢得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六百元。韩某和陶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他们的骗局随即被戳穿。原来针管中的液体是高锰酸钾和红色药片的混合溶液。

  河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韩某和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以“扎针”传染疾病威胁被害人,入户抢劫财物,其行为影响恶劣,已构成抢劫罪。法院当庭作出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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