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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审案须讲“普通话” 45岁以下要达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发布日期:2002-06-11

   

    法官在执行公务时说普通话,是法院审判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沉着应对入世的基本要求。金坛法院以“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为契机,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打造语言环境形象,提高办案效率。
    日前,该院用文件形式作出规定,凡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法官,在接待、开庭等执行公务活动中要自觉使用普通话,并通过集中培训和自学训练,普通话测试要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同时,要求法官要把讲普通话提高到国家意识、主权意识、法制意识和现代意识的高度来认识,努力实现普通话成为审判工作语言。该院在要求法官自学训练的同时,还专门聘请市教育局普通话推广站的教师来院为法官授课。为激励法官讲好普通话,该院组织了由各部门推荐的选手进行普通话演讲比赛,并予以表彰。此外,该院坚持把普通话测试工作作为考核法官能力水平和提高法官素质的内容之一,并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对法官进行测试;对测试不合格的法官,要重新组织集中培训,直到测试合格为止。(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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