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12民初6815号之一
常州市拾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拾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被告常州市拾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法送达上诉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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