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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行动”进行时 | 常州中院与常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9-03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为深入贯彻最高院与多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提升企业注销办理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推动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结合本市实际,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6个章节17条,分别从保障管理人高效履职、规范破产企业变更登记、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动破产制度实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管理人经办人员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经办人员授权委托手续、有效身份证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档案查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登记等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或原查封法院出具的解除保全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持有股权的查封措施。  

同时《实施意见》重点针对僵尸企业进行强制注销试点工作进行了规定。对长期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从而加快推动属地“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市中院主动对接市监局合力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新举措,是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市中院与市监局将加强日常沟通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分享工作进展、意见建议,不断深化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实施意见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