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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 | 不忘初心守正义 坚持原则还公道
发布日期:2022-07-29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感谢法院干警尽职尽责,公正司法,我由衷地表示感谢!”7月26日下午,当事人史某专程从溧阳辗转大巴、地铁、步行到了中院审判二区,将一面“判决公正、伸张正义、为民服务”的锦旗送到了中院少年家事庭,对少年家事庭干警尽职尽责办案、为民排忧解难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回溧阳探亲的当事人刘某在已拆除的旧站台等候公交车却始终等不到,后赶至乘车地点乘车,上车之后不停指责公交车司机,影响司机开车。同在公交车上的当事人史某劝阻刘某不要妨碍司机正常驾驶之后,刘某即将矛头对准史某,并在史某下车之后继续跟随其下车。史某摆脱不成,被刘某拽住,纠缠过程中刘某倒地。

裁判结果

一审考虑到在纠缠过程中,即使史某并非出于主观意愿,但最终结果是刘某倒地不起,所以史某仍需负一部分责任。

二审法官仔细了解案情以及事发原因、经过以及结果,在合议庭、专业法官讨论多次之后认为,史某作为一个社会公众同时又是同车乘坐人员,其劝阻刘某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为泄私愤,在公交车行驶途中,与公交司机发生口角,史某规劝刘某后,刘某非但不予听取,反而与史某发生口角争执,并在下车后故意纠缠扯拉史某,从而引发本案纠纷。刘某的行为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弘扬优良社会风尚相悖,并且根据查明事实,史某并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刘某在纠缠中受伤不能排除系其自身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二审法官支持了史某的上诉请求,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的原则。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常州中院将继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