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苏0492民初1554号公告 |
| 发布日期:2026-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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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492民初1554号 何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叶华与被告何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46755元;计算方式:(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3%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暂计至2026年1月14日利息为46755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为:1367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即2026年6月4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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