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苏0492民初1082号公告 |
| 发布日期:2026-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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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492民初1082号 邓亚华: 本院受理原告向太春诉被告奚克昌、邓亚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5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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