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苏0492民初583号公告 |
| 发布日期:2026-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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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492民初583号 殷介平: 本院受理原告魏忠华与被告殷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周兴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25年12月09日止尚欠的本金20000元及截至还清之日按LPR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支付的费用5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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