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苏0412民初1299号应诉材料传票等公告 |
| 发布日期:2026-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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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412民初1299号 杨凌志: 本院受理原告阿克苏硕龙工贸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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