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苏0492民初6532号公告 |
| 发布日期:2026-02-13 |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6532号
李维: 本院受理原告骆凤梅与被告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92民初65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凤梅归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骆凤梅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骆凤梅负担8元,被告李维负担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联系人:胡海静 联系电话:0519-69801550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只处理网站问题。)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