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苏0492民初6767号公告 |
| 发布日期:2026-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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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6767号 叶玉青: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交运三山港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玉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48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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