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苏0492民初6167号公告 |
| 发布日期:2026-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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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6167号
林良良: 本院受理原告吴琳怡与被告林良良、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92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林良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琳怡归还借款本金124000元及利息(以1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刘琴对被告林良良上述还款义务在借款本金23350元及利息(以2335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林良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琳怡支付律师费18000元;四、驳回原告吴琳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4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34元,由原告吴琳怡负担1135元,被告林良良负担3719元,被告刘琴负担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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