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2025)苏0492民初4353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26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4353号

  

陶国兴、刘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琴与被告陶国兴、刘春、第三人陈夕琴、孙洪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9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陶国兴、刘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芳琴支付125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王芳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由原告王芳琴负担326元,被告陶国兴、刘春负担2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联系人:胡海静      联系电话:0519-69801550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站地图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只处理网站问题。)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