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苏0492民初5197号公告 |
| 发布日期:2025-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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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5197号 黄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品达与被告黄金华、第三人方文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92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品达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被告黄金华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被告黄金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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