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苏0492民初2307号公告 |
| 发布日期:2025-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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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2307号
王雪威: 本院受理原告钱立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9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雪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立章支付劳务费14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14000元为本金,自2025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钱立章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钱立章负担110元,被告王雪威负担2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联系人:胡海静 联系电话:0519-6980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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