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苏0492民初1223号公告 |
| 发布日期:2025-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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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1223号 刘春、陶国兴: 本院受理原告刘双涛与被告刘春、陶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9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双涛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9700元;二、驳回原告刘双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原告刘双涛负担1469元,被告刘春负担27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联系人:胡海静 联系电话:0519-6980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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