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苏0492民初5512号公告 | 
| 发布日期:2023-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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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苏 省 常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5512号 
 朱宇星: 本院受理徐美华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5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横山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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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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