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骏琪商贸公告 |
| 发布日期:2016-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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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骏琪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普罗斯(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市骏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普罗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3万元。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О一六年 六 月 七 日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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