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陈方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
| 发布日期:2026-10-19 |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陈方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陈方安,男,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滁州。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30日作出(2026)苏0402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方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陈方安以身患尿毒症等重大疾病为由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对罪犯陈方安组织诊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4委医字第3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罪犯陈方安患尿毒症、血液透析状态、2型糖尿病肾病等,依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罪犯陈方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罪犯陈方安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如有意见,可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9-85577367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08号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只处理网站问题。)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