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史珍元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
| 发布日期:2026-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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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史珍元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史珍元,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7日作出(2026)苏0402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史珍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史珍元以身患尿毒症等重大疾病为由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对罪犯史珍元组织诊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4委医字第3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罪犯史珍元患尿毒症,血液透析状态等,依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罪犯史珍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罪犯史珍元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如有意见,可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9-85577367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08号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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