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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符建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8-25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符建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符建波,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3日作出(2026)苏048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符建波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符建波以瘫痪、高血压为由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对罪犯符建波进行组织诊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4委医字第3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罪犯符建波脊髓灰质炎后肢体瘫痪,生活难以自理。依其目前情况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罪犯符建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现将罪犯符建波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可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9-87035805

联系地址:溧阳市罗湾路388号溧阳市人民法院

 

 

                        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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