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翟建峰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
| 发布日期:2026-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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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翟建峰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翟建峰,男,1981年7月19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戴南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2026)苏048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翟建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翟建峰以身患尿毒症等重大疾病为由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对罪犯翟建峰进行组织诊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4委医字第1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罪犯翟建峰患尿毒症、腹膜透析状态。依其目前情况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罪犯翟建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现将罪犯翟建峰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可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9-87035805 联系地址:溧阳市罗湾路388号溧阳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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