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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8-05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苏0413刑更5号

罪犯郑明明,男,1993年3月3日生,汉族,安徽望江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户籍地安徽省望江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7日被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6年6月10日被决定逮捕,因患有疾病未收押,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6日作出(2026)苏0413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郑明明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日,罪犯郑明明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鉴定,罪犯郑明明患尿毒症,血液透析状态,符合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条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郑明明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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