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人民警察劫色敛财应定何罪 |
发布日期:2004-09-10 |
金坛法院 王卓英 2002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丁双法和李罗某到金坛市金城镇红烛浴室洗澡时,与卖淫女李某某约好到别处开房间进行卖淫嫖娼。被告人丁双法与李罗某、卖淫女李某某一起乘车至金坛市金龙阁康乐城宾馆2013房间。被告人丁双法在该房间卫生间期间,李罗某与卖淫女李某某发生了两性关系。李罗某走后,当被告人丁双法得知卖淫女李某某与李罗某已发生了两性关系后,被告人丁双法对卖淫女说:“我是警察,要罚款5000元”。并掏出一警官证封皮给卖淫女李某某看,同时提出要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不同意。被告人丁双法以不同意就要对卖淫女进行处理相威胁,与卖淫女李某某发生了两性关系。事毕,被告人丁双法又以要对卖淫女进行处理为由向卖淫女李某某索要罚款人民币5000元,在得知李身上无钱时,对卖淫女李某某说:“手机先放在我这儿,三天内凑五千元钱,我去找你”。被告人丁双法将卖淫女李某某的“摩托罗拉”T191型移动电话机1部拿走,该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8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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