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中、除杏珍诉朱炳强、孔若男赠与合同纠纷案 |
发布日期:2003-11-11 |
原告胡建中、徐杏珍系夫妻(徐杏珍系再婚)。被告朱炳强系徐杏珍与前夫所生之子。2003年4月朱炳强与孔若男结婚。2001年2月16日,胡建中、徐杏珍(甲方)与朱炳强、孔若男(乙方)在常州市五星乡人民政府司法办公室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在原老房的基础上翻建现住房(即座落于常州市五星乡新新村委前袁村民小组50号房屋);现住房由甲、乙双方共同居住,各住一半;甲方享有永久居住权,乙方不能以任何方式、理由不让甲方居住,直到甲方两人百年之后,甲方不能出卖房屋。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登记在乙方朱炳强名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时,上述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2001年9月18日,朱炳强根据调解协议申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民一庭)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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