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院发出第一份限高令 |
| 发布日期:2005-12-05 |
|
我院立案受理的肃XX申请执行查XX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查XX应给付肃XX承包费18余万元;返还财产9件并赔偿其他财产折价款87余万元。 (执行局)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只处理网站问题。)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